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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許多人來說,廣告商是非常邪惡的存在,

廣告不但刺激了原本不存在的需求、誘使消費者進行無謂的浪費甚至負債,

還可能傳播不實資訊、讓消費者的金錢、道德、健康甚至性命受損!

所以,許多人支持國家介入對廣告進行管制,

決定什麼產品可以打廣告,怎樣廣告應該在限制的時段播出、甚至停播,

而瓦特布拉克在本篇提出不該對廣告抱持敵意的4大理由,

這樣的理由,絕大部分有正確常識與邏輯能力的人都能想出來:

一、廣告不會也不能「強迫」消費者掏錢,掏錢這件事源自消費者的自由意志。

二、廣告有傳遞資訊的功能。

三、廣告讓市場的後進者得以被消費者認識、促進競爭,進而提供更多的選擇。

四、絕大部分違反智識或善良風俗的廣告,都可回溯至政府的不當管制。

布拉克很生動地以履歷表為例,履歷表在性質上就是「以個人為商品的廣告」,

再怎麼對廣告敵視的人,面對自己的履歷表,都會進行隱惡揚善的修飾,

而這不就是廣告在幹的事?

憑什麼自己能隱藏過去的過錯以吸引企業主,卻不准別人這樣推銷產品呢?

另外,期待政府介入管制廣告的人多半忽略一個事實,

那就是「最常以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的廠商莫過於政府」!

且看NCC花了多少時間去檢討電玩廣告會不會太色情、機車廣告會不會教壞小孩,

然而對於政府投入大筆金錢=民脂民膏搞新聞置入、其中資訊又錯誤百出,

NCC又做了什麼呢?連屁都沒有放幾聲!

最後,布拉克指出,推出廣告本身就是一種言論自由的展現,

如果你有權向朋友推廣不見得舒服的性技巧,你應該給廣告商同樣的權利,

反正你不會也不能強迫朋友行使火車便當,廣告商不會也不能強迫消費者買東西。

參考:《百辯經濟學》P.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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