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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站稍有瞭解的都知道,我對「虐殺動物」採取的是不譴責的態度

只要「虐殺動物的變態」沒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我尊重其「處分財產」之權,

這件事就像把雞養大後殺來吃、或者在自家的客廳地板拉屎,

都是「對私人財產進行『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處分」,全部都應該被尊重,

尊重無關認同與否,重點是「其並未以暴力對人,亦不該被暴力干預」,

當然,在這個凡事講感情、邏輯與論據都是屁的社會裡,

尊重邊緣行為=贊同邊緣行為=他媽的反社會,

尊重虐殺動物的行為=贊同虐殺動物的行為=他媽的變態,

所以滿地的白癡認為主張讓座不是義務=贊同不讓座=輕賤老年人也沒什麼奇怪,

回到虐殺動物的變態的話題上,會寫這篇除了我本身對此話題的偏愛,

主要是因為昨天有個非常紅的國際新聞,

有個女孩將好幾隻活生生的小狗往湍急的河裡丟

毫無疑問地,這新聞引起了國際網友的公憤,就像台灣之前的虐貓博士那樣,

自認為道德又文明的多數人自然支持以政府之力對她進行懲罰,

確實,大部分所謂「文明」國家,針對虐殺動物也都有相對應的罰則,

以台灣來說,最高可判100萬罰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文明,對不對?

在你回答以前,請比較以下各行為的嚴重性:

一、派兵入侵他國、造成數十萬人死亡=美國總統幹的事。

二、蒐證不足就對民宅進行掃射,沒抓到犯人還殺死小女孩=美國警察幹的事。

三、取締對象對自己罵髒話就把人家過肩摔=台灣警察幹的事。

四、殺幾隻應該不屬於任何人的小狗=變態女孩幹的事。

所謂的「文明」社會,對實際造成人類死傷的一、二、三鮮少進行制裁,

老布希、小布希、歐巴馬,都是在嘴砲和平與自由的同時主導或放縱侵略的惡人,

美國也能找到多起暴警傷人甚至殺人、最後無罪或輕判甚至還復職的例子,

這種例子要在台灣找到也不困難,

結果號稱道德的絕大多數人,對造成較大死傷的事件漠不關心,

許多表面上主張和平、實際上熱愛殺戮的已故政客,也繼續被無知的大眾膜拜,

而若把變態女孩丟來台灣,其注目度會瞬間奪冠、下場會比虐貓博士更悽慘,

實際上造成生命財產損傷的眾多軍警政客還不見得會受到這種等級的圍剿,

而變態女孩目前傷害到誰的生命財產?除非能證明小狗是別人的,否則就是沒有!

這也是為何我向來覺得主流道德份子標準錯亂得很,

他們顯然同意殺人比殺狗可惡、殺幾十萬人比殺幾隻狗可惡,

但他們對近在眼前的軍事侵略或司法濫權不是毫無所知、就是視而不見,

卻熱心地批判著並未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行為,如此道德感還真是怪異至極!

而講到這,絕對有白癡會認為我替變態辯護=支持變態=支持虐殺動物,

當然不是這麼回事,雖然我相信人有支持並推廣虐殺動物的言論自由,但我沒這興趣,

我的重點是,如果你真的那麼愛動物,你應該設想的是:

一、保護動物不必倚靠政府,多的是其他更尊重彼此權利的手段可用。

二、保護動物不能倚靠政府,政府沒有誘因、甚至擁有更大的資源虐殺動物。

就前者來說,每個人都能成立或參加動物保護組織,推廣相關理念,

進而建立或改善動物領養、交換、協助等管道,努力減少造成棄養的因素,

至於那些令人不舒服、但實際上沒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所謂變態,

可以不侵害其生命財產的方式對其進行勸說,

若其冥頑不靈,可對其進行集體的批判、以眾人的壓力逼其就範,

雖然我不認同這種「多數人將自身感情偏好強加於少數人」的行為,

雖然我認為這已經非常接近所謂的多數暴力,

然而如果眾人運用的手段僅限於言論、遊行與所有非暴力的行為,

即使不認同,我也得尊重,而這確實是針對虐殺動物者進行反制的有效手段,

相較之下,期待政府?

台灣政府不像美國政府那麼威,能在伊拉克與阿富汗殺外國人還堅稱保衛民主,

不過,台灣政府在殺狗方面可是相當了不起的,每年處死至少12萬隻的狗!

結果,有任何官員因此下台、被罰鍰100萬元、或者被抓去關一年嗎?

不大會有耶,至於為何會這樣?我他媽的懶得說,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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