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h_of_the_titans_ver5.jpg

羅教授您好:

感謝您對本部落格〈歡迎壹電視!順便閒聊羅世宏教授之謬論!〉一文提出回應

本篇是我對您的回應提出的再回應,

如果日後證明我的文章有不當之處,我會加以修改,甚至整篇撤除!

在回應以前,先處理您所謂「人身攻擊」的部分,

人身攻擊的一般定義是以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等反駁對方與支持自己,

然而那句「我最善意的想像頂多是……一定要挺政府」完全不影響我的主張,

我甚至再下一句就寫到「而這些對我來說都不重要」,

換言之,您是不是有接NCC或其他政府專案(我原文是寫政府,而非NCC),

與我無關、也不影響本文主脈絡,讓您覺得是人身攻擊,我很遺憾,

只是我不認為在個人的部落格進行臆測會構成什麼人身攻擊;

再來,您在迴響中提到的論點,我想包括我的絕大部分讀者應該都有在您的原文看到,

是的,您確實希望大家不要妖魔化壹電視、壹電視帶來良性競爭、NCC刀下留人,

您的原文也明白指出「現有的眾多新聞台不會比壹電視更該得到執照」,

然而,我看不出來您的解釋與我對您原文的理解之間有何關係?

這裡再次引用您的原文:

對於壹電視新聞台,我認為應採取有條件贊成的立場。

條件一:

要求壹電視新聞台承諾不做置入性行銷,實際採訪不念報紙,超越簡單的藍綠統獨立場。

條件二:

要求壹電視新聞台正常有限度使用在科技新知……

不易有實際畫面的題材,運用時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可為了用動畫而用動畫。

條件三:

要求壹電視新聞台絕不在社會新聞上運用動畫,新聞處理必須尊重人權並符合自律準則。

以上是您原文的整段引用,也是我上篇特別挑出來講的部分,我上篇已經提到:

絕大部分的電視新聞台都曾配合政府進行政策置入性行銷,

絕大部分的電視新聞台都曾念報紙、翻拍網路或進行其他便宜的懶惰行為,

絕大部分的電視新聞台都曾濫用簡化的藍綠統獨立場,

絕大部分的電視新聞台都曾罔顧比例原則、濫用不必要的畫面或素材,

絕大部分的電視新聞台都曾追訪新聞人物、罔顧人權、毫不自律,

以上現象,就您的原文來看,應該也是您認知的事實,

在此背景下,如果壹電視新聞台完全達不到您的條件,您是否仍贊成其成立呢?

如果您依舊贊成其成立,那您原文寫的「有條件贊成」顯然需要修正,

因為「壹電視新聞台是否能達到您的標準」並非您贊成其成立與否的必要條件,

如果您因此就反對其成立,

那正常人當然會質疑:既然絕大部分的電視新聞台都達不到您的標準,

為什麼其能夠繼續在市場上營運呢?對此您的主張又是什麼?

如果您認為NCC應對這些電視台罰款到底,那為何壹電視新聞台就不能成立、接受罰款?

如果您認為NCC應該直接將其撤照,那不是讓NCC施展更大的權力、讓觀眾選擇更少?

而如果您根本不認為NCC應該對其罰款或撤照,那您又拿什麼理由反對壹電視新聞台呢?

以上是我前文的脈絡,說真的跟您回應的部分關係不大(我個人目前認為毫無關係),

您說我對您的文章有所誤解,如果有那真的很抱歉,

只是您目前的回應並沒有讓我改變想法,特別是您提到美國FCC等組織的權力,

我不知道您舉出FCC等組織是想表達什麼,先進國家有、所以台灣也要有?

如果不是這樣,那顯然先進國家有沒有與其是否正當或台灣是否也要有毫無關係,

根本不用特別提及,

然而如果您認為美國有FCC、是正當的、而台灣有必要模仿其成立NCC,

那恐怕我們的差異比您想像的還要大,

因為看來您相信「(FCC等組織)行使這些權力時,必須很小心,不能濫權」

然而我相信的是「這些組織根本沒有相對應的制衡力量,所以必然濫權」

身為傳播學者的您,應該比我更清楚NCC幹了哪些未經制裁的爛事,

其濫權之舉已經不是想像、而是事實,

權力造就腐敗,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而NCC就是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怪獸,

這怪獸在政府體制下多得很,而其全部都是我反對的對象!

要講政府濫權,號稱民主進步的歐美國家可不會比台灣來得少,

關於網路、傳播、文本的管制,號稱自由大國的美國發起狠來並不會比台灣文明,

美國可以因為個人持有孩童裸照而將其定罪,

可以只憑父母拍小孩光著身體嬉鬧傳喚其進行虐童調查,

日前美國擬推動法案、讓美國政府能以國家安全為由關閉整個網路,

此法案無論過關與否,光是提出來本身就已經是非常墮落的行為,

所以我相信身為傳播學者的您一定都有注意到,不會認為「歐美國家=進步」,

更不會簡單地相信「法律就是對的,只要政府照著法律做,就不會錯」,

因為,私人土地被暴力徵收、學生被坦克車壓過、猶太人被送進毒氣室等爛事,

通通都是政府在法律背書的情況下進行的,

本部落格的主題向來就不是討論法條,法律怎麼規定不是我在乎的重點,

相信您早就看出來,而到此,我不知道我對您的原文還有什麼誤解?

如果您其他想法,非常歡迎您繼續回應,

如果我確實對您的原文有所誤解,我會加以修改、甚至加以刪除,

以上,是我目前對您的回應,再次謝謝您賞光回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oose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