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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消息似乎受到不少人的肯定:

婦女公開哺乳,驅離可罰3萬

……社福團體表示,若能完成立法,將讓更多媽媽願意哺乳,並落實男女平權。

……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罰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六千到三萬元……

……大型公共場所應設哺乳室,未設置或無明顯標示且不限期改善,將罰六千至三萬元……

節錄自:壹蘋果網路

整則新聞裡,除了有母親擔心被色狼偷看以外,完全沒有負面的反應!

若這真能反映大眾的意見,只能說多數人欠缺反省能力、被當賤民統治而不自知,

首先來看看「哺乳」這行為包含了什麼?分解來看,就是「裸露」與「餵食」,

顯然「裸露」才是其中需要被處理的元素,畢竟以奶瓶餵奶有何爭議可言?

而提到裸露,我們應該問的是:裸露行為如果沒礙到人,政府憑什麼管我們?

目前無論男女在街上露出性器都可能被罰,女人如露乳也有被捕之虞,

然而這些行為除了「引起不快」之外並沒有真正礙到誰,

其嚴重程度並不明顯高於雀斑男穿洋裝或醜肥妹穿超低腰褲,

以引發性聯想為由進行禁制更是可笑,內衣模特兒走秀難道能引發文學性的聯想?

另一種傻瓜則擔心:「如果不禁止,會有太多人隨便裸露、造成混亂?」

這種憂慮與擔心全部的人變成同性戀會造就人類滅亡一樣無稽,

完全沒有考慮絕大多數的組織都有其內部規範可預防這個所謂的「亂象」,

企業與私人商業場所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將讓不顧他人感受隨意裸露者無法進入,

而若企業或商家本身不在乎員工或客人的裸露行為,那又有什麼關係呢?

以上談的是私人財產的領域,理想上「私有極大化」能解決的問題非常多,

而在不理想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問:在所謂的「公有區域」是否需要管制裸露呢?

答案是也不需要,真正需要處理的應該是具體的「侵犯」,

換言之,非經允許的碰觸以致於嚴重的強暴才需要考慮制裁與防範,

至於裸露本身,每個人都有忽視的能力,用以忽視諸如醜肥妹硬要露的股溝,

就算忽視不了,也該自認倒楣,而不是主張剝奪醜肥妹表現自我的非侵犯行為,

如果目前承認了醜肥妹露股溝的權利,那憑什麼乳頭或性器不能露出來呢?

難道是的精神脆弱到看到乳頭或性器就會崩潰進而自殺?是的話請趕快去求醫啊。

由以上來看,「公開哺乳權」根本是個空洞的議題,重點在「裸露的權利」,

很清楚地,裸露本身並未對任何人造成侵害,政府不應該插手管制,

所以與其說政府應保障公開哺乳權,不如說政府不該管裸露、如此就沒有公開哺乳的問題。

處理掉裸露的部分,接下來應該問的是:政府該不該規範廠商設置哺乳室?

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如果此舉對廠商有利,廠商早就做了,

早在政府介入以前,以小孩或母親為目標市場的餐廳與商場就有類似的設計,

畢竟對這些廠商來說,提供友善而舒適的環境長期而言有利於其獲利,

而不這麼做的廠商顯然認為無利可圖、或資源更值得用在他處,

如果政府跳進來強迫廠商執行如此「美意」、還動用罰則,會發生什麼事呢?

一、原本能用在其他地方的資源,被哺乳室與罰金佔去了,且無法提升獲利。

二、少掉的資源將影響其他方面,比方說產品品質、現有的員工福利或未來的工作機會。

三、為了執行這項政策,政府亦必須投入資源進行宣導、稽核與懲罰——浪費稅金。

簡言之,政府對裸露的禁制與相關內容的管制已造就了不友善的環境,

而以上政策之推行能多讓多少人願意哺乳值得存疑、然而資源的浪費卻可預期,

更不要說這種規定嚴重地侵犯了私人財產,以下述脈絡簡單說明即可明示:

一、身為房子的擁有人,你有權決定誰能進來、誰該出去。

二、原本獲許進來的人如果違反了你的原則,你有權力請他出去。

三、被你請出去的人無法聲稱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因為你沒有義務保證他能待在你的房子。

將以上「房子」改成「百貨公司」或「餐廳」或其他私人營業場所,都沒有差別,

偏偏大多數人在政府長期的催眠下已經習慣了「公共場所」這個詞,

完全忘記了大多數的商業環境仍是由私人在經營管理,其本來就有權制訂規則,

只要這規則並未行「侵害」之實,這樣的權力應該被尊重,

而如果相關團體想促使特定廠商改變規則,可以集體向廠商反映與協商,

透過溝通取得共識,在「互相尊重」的「自願基礎」之下造成改變,

這與透過政府通過「一體適用」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

前者是以尊重為基礎的交易,後者是以社會之名行強迫暴力之實,

悲哀的是,目前的大多數政策都是如此暴力的結果,一般人習以為常到渾然不覺,

自己選擇的自由被剝奪都察覺不了,更不可能注意到其他人的權益被踐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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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ose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