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痴才會以言論自由替郭冠英辯護,但因此推反仇恨犯罪法又太過了。

即便是用意良好的法律,也可能淪為迂腐或邪惡之人圖利或害人的工具,而反仇恨犯罪法這種東西,非常適合演變成肅清對手的工具,加上自由心證的範圍極大,掌權者在濫用其對付政敵之餘,還能找到包庇友人的空間,千萬不要小看這可能性,李慶安鄺麗貞讓我們見識到,再單純的案件都能透過行政程序來放水與拖延,更何況極需要主觀判斷的言論領域?此法千萬不可亂立!

再說,不用立法,也能動用輿論對仇恨言論展開懲罰,郭冠英事件就是好例子,至於其他失言與失職的官員為何還能繼續領薪水?說穿了就是包括我的大家不夠在意、不夠積極,活該被這群狗官剝削,要是每天有上千通電話打到總統府痛罵陳清秀,他還能繼續耍白痴?劉兆玄還能自以為表現良好?員工怠惰、老闆有責,政府破爛,國民也有責,難道以為繳稅與投票政府就會變好?

我不奢望政府有能很久了,所以不會浪費時間投票,繳稅純粹是因為沒本事逃掉,若有本事我死也不會繳。然而,如果你比我樂觀、相信有方法能讓政府與社會變好,那你最好搞清楚:立法絕對是最爛的方法,就算法條本身很完美,若國民沒有自覺並隨時監督政府,政治力總能讓法條被忽略或誤用,更不要說讓人徹底無法期待的立法院:光是制訂法條的過程,就已經充滿瑕疵了!

不過,迷信立法能解決問題的人,實在太多了。

速立反仇恨犯罪法/賴佑哲

郭冠英的言論將台灣住民分類,並且以刻意挑撥方式侮辱特定之族群。他的言論和行為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但顯然已經超出現行刑法所欲規範之範圍。為維護國內之平安和繁榮,當局應儘速訂立「反仇恨犯罪」法。

仇恨犯罪之言論不應以言論自由作為藉口,言論自由不應該以傷害別人為主要之目的。以人權文明的加拿大,在該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若一位法官在經有宣誓之證詞下,經合理懷疑有存放或陳列販售宣傳仇恨之出版品時,得發出搜索證並扣押該出版品。

為避免意見分歧並且定義困難,建議我國之反仇恨犯罪法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主張種族、性別等有優劣和差別待遇者是為仇恨犯罪。

二、在公共場合對某一定團體主張仇恨導致社會不安者是為仇恨犯罪。

三、利用網路散播仇恨之言論應該受禁止,供公眾使用的網站負有過濾和拒絕仇恨犯罪之責任。

四、經仇恨犯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競選公職,擔任公務員。

五、仇恨犯罪為公訴罪,司法警察和司法人員應依法舉發。

在此,並呼籲新聞局和公務人員懲戒會依目前已有之法律合理懲罰,以儘速讓本案對社會和諧之影響降至最低。

作者任職醫院管理

出處: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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