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不但要花微薄的時間立法,還要身兼檢察官、法官與監委,平常就歡樂又囂張,現在讓言論免責權擴張、收集個人情資還不用事先講,只要配把槍、買台貓頭鷹飛行器,立委就跟守護者沒兩樣!手下一堆守護者,難怪馬先生那麼威!前進吧!立委們!記得穿得跟靈絲小姐一樣哦!

藍委提案,立委有權查你我個資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立法院審議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等人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免除民意代表蒐集個人資料的事前告知義務,一旦立法通過,民代權力更增、言論免責保護傘也將「撐得更大」,據指出,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司法院已原則上同意,法務部建議限縮僅適用中央民代,地方民代暫不納入。

法部及司院,已原則同意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被行政院和法務部納入優先法案,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到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務報告時,將力推個資法草案,據悉,本週五將朝野協商是項草案,法務部希望本會期能完成立法程序。

「民代免責條款」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明訂:「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除向當事人事前告知義務;民進黨團曾有不同意見,但同意朝野協商,法務部則強調上述條款僅限民代問政時使用,如挪用做問政以外用途,仍須負民、刑事責任,無法免責。

眉批:要吃多少毒奶粉才會相信立委僅會把資料用在問政?

免事前告知,限問政使用

除民代外,行政院版草案規定媒體、學術單位和公務機關也享有事前告知義務豁免權,但法務部說,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行為,如不符草案規定、侵害隱私就須依本法處罰。

另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將資料外洩賠償上限提高到十億元,由司法院和法務部主張,朝野立委大多贊同,司法機關認為,公務和非公務機關使用民眾個人資料情形普遍,應加重賠償責任,才能保護民眾隱私權;現行條文賠償上限僅為兩千萬元。

草案第二十九條加重公家機關和企業責任,受害民眾索賠時,原則上不須負舉證責任,但非公務機關要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公務機關則須負「無過失責任」,只有在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才能免責。

至於草案第二十二條賦與縣市政府有「行政檢查權」,不須透過法院審查即可查扣企業非法所有的個人資料,但因朝野立委擔心少數縣市政府藉機黨同伐異,選舉期間拿來綁樁、催票或賄選用途,本草案條文可能刪除。

法務部官員說,憲法保障民代言論免責權,民代問政資料經常由第三人提供,如皆須事前告知,難免造成質詢和問政困擾。以美國來說,國會議員享有調查權,問政空間較大,台灣立委權限不若美國來得大。

帳戶全都露,恐侵害隱私

但有法務部官員坦言,立委免責條款雖有立法空間,但如何在民眾隱私權保護及立委問政的言論免責間取得平衡點,確實需要三思。

依現行刑法對國防以外機密的規範、醫事法等法律,國家機密、偵查中資料及病歷資料等,將被限制蒐集與公開,不受立委免責條款拘束,但銀行帳戶資料、刷卡資料則無法律禁止取得和公開,如立委任意蒐集、且拿來做不當使用,將引發隱私權爭議。

出處: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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