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監察院,國家通訊委員會就算不淪為政客的工具,也幹不了什麼好事,不管你在電視、電影或電信產業工作,都要忍受他們的騷擾與荼毒,日前的彎道情人案只是小意思,去瞭解一下電信產品如何報費率,就會發現這個委員會有多混蛋:你聽過多少自由世界的廠商需要向政府單位報備單一產品或服務的成本效益分析?這就是國家通訊委員會在幹的事情!身為業者,你必須向他們證明,你的訂價不多也不少、一切剛剛好!因為,太高叫做剝削消費者,太低叫做惡性競爭!去他媽的,市場機制四個字有聽過嗎?這些笨蛋要不要重建共產世界、一切中央控管算了?好了,現在連政論節目也要管,如果管得了,我是樂觀其成啦!但依照監察院王小屁屁的模式,誰相信政府機關能夠秉公行事?相信的人,趕快去掛號檢查腦袋吧!

衛廣法修正草案:規範新聞節目,增列名嘴條款,製播與評論,須符事實公平

記者許敏溶、陳尹宗、牛姵葳/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可處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被外界解讀為「名嘴條款」。

違者將罰款,嚴重者須停播

面對台灣談話性新聞節目氾濫,口水滿天飛,有的爆料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部分政論名嘴及節目主持人的針對性言論,更被質疑成為政治工具,NCC於新修訂衛廣法的第二十條中,明列上述限制規定。

名嘴很不屑,直指規定違憲

不過,電視政論名嘴們對此條款則多嗤之以鼻,金恆煒、楊憲宏直指此規定違憲,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謝志偉也說這是「笑話一場」,並痛批馬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尺度已大幅退縮;陳立宏表示,這是新的戒嚴時代來臨,這次修法莫非又是想藉此打壓異議聲音。

NCC則表示,新增條文的規範對象是所有新聞製播及評論,並非只針對名嘴或政論性節目,也包括電視新聞,並不是想限制言論自由;未來處理民眾申訴案將採取審議制,根據修正法第十九條設立內容諮詢會議,設置十一至十七名委員,主管機關代表僅一人,另有五至八人為公民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四到七人,業者代表一人。

NCC表示,民眾若覺得新聞或評論節目內容不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可向NCC檢舉,相關案例則送交委員會議進行審議,處罰對象以電視台為主,審議初審通過後,被投訴者若對處罰有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說明,若業者還是不服,未來不排除以類似聽證會方式,訴諸各界公評。

NCC也重申,新聞媒體營運本來就應符合事實、公平、公正、客觀,新修訂衛廣法二十條只是要求媒體經營應落實上述原則,並讓媒體更有秩序,此舉並非是箝制言論自由。

修正草案也明訂,政府不得動用公家資源為候選人助選,所以不得播出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並來自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的節目或廣告,違反者可處四十萬至兩百萬罰款,且可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勒令停播。

兒童頻道,也禁置入性行銷

衛廣法修正草案同時修訂,兒童與新聞頻道將不可播放置入性行銷廣告,包括政府出資、製作、贊助的置入性行銷也不允許,在其他頻道播出時也應揭露委託製作單位名稱。

NCC強調,近來不少電視新聞置入行銷作法,導致觀眾受資訊影響而不自知,也使得新聞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專業蕩然無存,更可能誤導兒童,嚴格禁止才能建立獨立新聞專業,條文草案須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定案。

另,為鼓勵業者播出藝文及運動性賽事,草案放寬可播出贊助者訊息,例如在螢幕某個角落可貼出贊助者標誌,不會計入廣告時數,但廣告也不可中斷運動比賽或藝文活動內容,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出處:自由電子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oose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