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覺得妓女在台灣屬非法因而無法比喻的話,那把妓女換成慰安婦,意思也一樣啦!

我很好奇:到底有什麼辦法、能夠罵人卻無涉歧視?當我罵人智障的時候,是否有歧視喜憨兒的嫌疑?當我說馬先生很娘的時候,是否有詆毀陰柔男生的可能性?以上答案似乎都是肯定的,但我真的不覺得我歧視喜憨兒,也不認為對陰柔男生有何敵意,事實上我曾跟第二種人非常要好,也無法理解為何自以為有男子氣概的男生要瞧不起他們。然而,這樣的我還是毫不考慮地以有歧視語意的方式來批評馬先生、而且樂此不疲。或許,要完全不波及其他人、事、物的唯一方法,就是不罵人吧!好吧,我辦不到。

拿法官比妓女,律師判無罪;法院認判決可受公評,受言論自由保護

郭芷余╱高雄報導

律師葉天來打官司被高雄地院法官藍家慶判決敗訴後,上網貼文指「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藍不滿名譽受損提告,但高雄地院認為葉的用語雖讓藍不悅,但葉是對可受公評的判決表達意見,受言論自由保護,判決無罪。

標準放寬

葉天來昨說:「高雄地院審自己人的案子沒有偏袒,很好。」不過對法院認定他影射藍家慶的人格不如妓女一事,他不認同,強調「我只是說這可以研究,沒有明講。」

法官不滿結果將上訴

法官藍家慶則對判決結果不滿,「一定會上訴!」藍家慶並拿前立委蘇盈貴(現為台北市勞工局長)罵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走狗」被判無罪一事比較,「他罵地檢署走狗是認為地檢署都聽上面辦事,判決無罪還有脈絡可循,但法官的職務和妓女的工作根本風馬牛不相及,怎可相提並論?」

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前年葉天來的親人周建光遭詐騙購車款,委託葉對車廠提告,但一、二審皆敗訴,全案確定。葉在一審宣判後,認為法官判決偏頗,便撰寫題為《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一文寄給法院院長及十名庭長,還刊在網路及雜誌上,藍因而提告誹謗、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

承審法官陳君杰認為,讀者閱讀該篇文章後,會認為葉指法官藍家慶辦案不憑良心、人格不如妓女,但考量判決是可受公評之事,葉的評論立基於判決內容,儘管其用語讓藍不快、難堪,也不能認定其言論不是適當評論,所以判決葉誹謗無罪;另外,葉並非在藍審理或判決等執行職務時當場寄送批評文章,也不構成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

律師丁昱仁指出,近來大法官解釋不斷擴張保護言論自由立場,只要是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法律標準多半採取較寬鬆。

出處:壹蘋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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