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來沒有什麼處女情節,所謂向來,是從我確實瞭解何謂處女的那天開始。事實上,處女跟處男一樣,都是越早擺脫越好的身份,一旦發育完成、又有必要的性知識,任何人都應該趕快擺脫這個無謂的身份,然後進入能自由探索身體與排解慾望的合理世界。以下新聞裡那位熟女年紀、處女心情、痴女智商的小姐,我就不知道要說什麼了,希望她真的有某個悲慘至極的身世或神奇至極的理由,用以合理化她白癡至極又妙不可言的行為;此痴女非彼痴女,真正的痴女,我還挺想見識看看的。有認識的,請介紹給我。

一夜情後等嘸人,盼協尋告性侵

二OO八年六月卅日

記者張念慈新竹報導

新竹市一名年約卅五歲的女子日前跑到警局表示,今年初與一名男子上床,事後對方避不見面,她認為感情受騙,要提出性侵告訴,想藉此逼男方出面。警方告訴她,當初如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就不能算是「性侵」,不可要求警方幫她完成「尋人任務」,她才悻悻然離開警局。

這名女子表示,今年一月間她到新竹就業服務站登記職缺,與一名也在登記的男子認識。由於兩人都剛好在待業中,認為機緣湊巧,便相約吃晚餐,晚餐過程中雙方相談甚歡,後來男方提議「既然氣氛那麼好,我們去汽車旅館喝酒續攤。」

在汽車旅館內,她不勝酒力躺在床上休息,男方跟著爬上床,脫下她的衣服,「性侵她得逞」。事後,對方表示會再跟她聯絡,她等了好幾個月,都沒消息,認為受騙,決提出性侵告訴。

女警問她,能否提供對方的資料?性侵過程中是否有保全證據?有沒有激烈反抗?事後有驗傷嗎?女子全搖搖頭,表示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和身分,也沒反抗。

女警表示「你是自願跟他發生關係的,也不是未成年人,這樣構不成性侵。」女子卻堅稱「可是我是處女耶!他進來的時候我會痛,有痛就是性侵呀!」還說「警察如果去抓人,他就會出面,我就可以找到他了!」

女警花了一番時間向女子解釋,「會痛不代表就是性侵」,並提醒她「如果你堅持提告,可能會變誣告」女子才悻然離去。

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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