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時代,要人尊重媒體、尊重記者、尊重新聞,真的非常難,看看這則新聞,擺明了睜眼說瞎話、蒙著頭自爽亂打,還將當事人的姓名直接公布,不愧是屁到最高無冕王!看看倒數四到六段,人家已經承諾支付信託基金,妻子的兄弟也同意了,而整篇新聞報導看不出女方家人有任何不滿,記者與旁人是在不爽個什麼鳥蛋?

還是說,在本新聞為真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恭請孫葉侯三記者、張執行長與陳護士各自簽下切結書,保證在其目前或未來配偶癱瘓或罹患其他不治惡疾的前提下,絕對不會離婚、不會外遇、不會怠惰照料之職,否則願意賠償鉅款?反正婚姻義務無敵,其他權衡考量沒意義,就算你們的配偶被撞倒剩下腦袋而已,只要仍有一絲呼吸,婚姻就應該繼續下去,至於配偶能否支持你們、跟你們上床、與你們好好說話,你們似乎一點都不在意,對吧?

看起來,你們根本不需要跟人結婚哪,找個水桶,好像也差不多哪。

荒謬!妻癱才三年,夫求離法院竟准?此例一開「天下大亂」

孫英哲、葉濬明、侯柏青╱連線報導

「你願意嫁(娶)他(她),即使他(她)遭遇不幸、深罹重病,你仍願意與他(她)一起,至死不渝嗎?」現實生活中,這樣浪漫的結婚誓詞不一定兌現。彰化一對蔡姓夫妻結婚二十二年,丈夫竟以三年來不堪照顧中風癱瘓妻子為由,訴請離婚,離譜的是,法官引用《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惡疾」可訴求離婚,昨判准離婚,將結婚誓詞無情戳破。

太無情

彰化地院發言人許旭聖昨轉述承審法官王鏡明的考量說,法律規定有時就是如此僵硬,會與民眾想法或期待有落差,當事人只有透過和解條件協議,來保障離婚後的自身權益。

「等於判該婦人死刑」

主管《民法》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官員昨獲知此事強調,中風應該不屬惡疾,法官若以這理由判離婚,未免太「不食人間煙火」。該名官員解釋,《民法》規定的「不治之惡疾」,應是指性病或痲瘋病等,會造成配偶難堪,或影響婚姻關係的傳染性疾病。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張錦麗痛批:「這樣的判決等於提早宣判該名婦人死刑!」她認為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線,法官應衡量雙方權益,不應淪為只會引用死硬法條的法匠。

拋棄罹患重症妻子的丈夫蔡啟明(四十五歲),與妻子結婚二十二年,育有三名子女,蔡啟明是家中獨子,其佔地千坪的大長紡織廠是家族事業,但因紡織業沒落,廠房已出租經營五金、食品工廠,家庭原本幸福。

但二○○四年七月,蔡妻罹患腦血管瘤破裂,導致自發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俗稱腦中風),全身嚴重癱瘓形同植物人,完全無自理能力。

夫:家需女主人打點

蔡妻臥病一直沒好轉,經彰化基督教醫院判定復元無望。蔡啟明向法官說,因考量自己忙於事業,又有七十多歲老母、未成年子女要照顧,家中實在需要有女主人幫忙打點,自己也正值壯年,身、心亦需調適,因此訴請離婚,三名子女也都尊重他的決定。

蔡啟明妻子的哥哥以代理人身分出庭表示,妹妹腦中風癱瘓變植物人,也不是自己願意的,因此提出蔡啟明必須支付一百萬元照顧妻子的信託基金,以保障妹妹日後仍能受到應有之照顧,即同意離婚。

蔡啟明當庭承諾負責妻子後半生的生活,僱請外傭全日照顧,並且會照顧妻子至終老,他也在法官見證下,簽立照顧妻子信託基金的切結書。訴請離婚案昨獲准後,蔡啟明卻低調說:「雖不是家醜,但也不足為外人道!」不願多談。他並稱,這是家務事不希望被打擾。

承審法官王鏡明說,依《民法》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中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惡疾」,另一方可提離婚之訴,因此認為蔡啟明訴請離婚有理由,加上兩造已簽切結書,蔡妻的哥哥也到庭表示,只要蔡啟明願履行照顧中風妻子的承諾,就同意離婚,因此判決離婚。

「簡直是現代陳世美」

律師林孝甄認為,因中風而變成植物人,是否符合所謂「不治惡疾」是有爭議,因為醫療科技進步快速,未來中風不一定是無法治癒,此案若上訴高等法院,「可能有很大的翻盤空間」。

律師岳珍表示,依照立法原意看來,「不治」兩字並不是單指「無法治癒的疾病」,否則「若罹患癌症,配偶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將會造成天下大亂!」

護士陳佳佳痛批:「這樣的丈大竟在妻子重病時訴請離婚,簡直是現代陳世美的翻版,法官判決離婚根本就是幫兇。」

出處:壹蘋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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