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昨天很紅,我卻拖到今天才知道,看來我沒有作夢,昨天的確是忙了一天,觀感?既然通姦行為自古皆然,我自然是生不出什麼新的觀感。

首先,跪街的姦夫,並不值得同情,畢竟遊戲規則很簡單,結果什麼人不挑、硬是找鄰人的老婆抱,絲毫沒有風險評估的觀念,最後出包,也只能怪自己蠢爆——敢偷吃就要考慮後果,敢搶劫就不要怕頭被打破,至於偷吃找厝邊、搶到警局邊的傻蛋,不是無腦又無能的廢物,是什麼呢?

再來,被戴帽的丈夫,同樣不值得同情,老婆偷人,先檢討一下自己是不是好男人,雖然男女皆有出軌需求,然而女性的需求低於男性目前仍是公認的事實——這牽涉到男女情慾模式的差異,以及社會對男女投注的差別規範——在這個前提下,老婆出牆者,多有可議處,就算什麼都做對了,也至少是技不如人。

技不如人,請願賭服輸,不服輸,還要倚靠過時法條與保守風氣來顧面子,算什麼男人?——講是這樣講,但在實務上,法條再不合理、風氣再沒邏輯,能夠利用的時候,還是要利用一下!以上純粹是我個人的情緒性質疑,與實務運作不同,請明辨。

然後我發現,這個話題,很久以前就出現過了,還寫了〈大家都想要出軌〉〈婚外情,又怎樣?〉〈婚外情的必要性〉〈婚外情與大法官事件的補述〉等至少四篇文章,看來我真的很愛這個話題。

公審通姦,憑什麼?/劉盛軒,北縣蘆洲(自由業)

通姦除罪化,一直是人權工作者的目標。但雲林縣褒忠鄉發生一起通姦罰跪洗門風事件,經媒體大肆渲染,再次凸顯台灣社會對於「通姦」一事仍以有色眼光看待的思惟。但「通姦」真的十惡不赦嗎?

以媒體報導內容來看,不難發現大量著墨於當事人的「罰跪」及周圍民眾的異樣眼光,十足以一種大眾窺視慾望為出發點來報導此事件。的確,媒體做到了正反並陳的「客觀」報導,但這樣的客觀是否即代表全體,或者更進一步地來說:是否就代表當事人?當然我們可以設想當事三造在事件爆發後的感受,可能是不願(也不敢)再露臉於大眾。但我們也不禁質疑媒體在這則事件報導中是否有加劇一般民眾對「通姦」汙名化之嫌。

再進一步探討「通姦」的本質。性愛乃兩相情願之事,自古以來,「通姦」之所以為罪,實出於被「背叛」者一方的面子問題。覺得自己的「東西」別人怎麼可以使用?十足將女體物化的男性思惟。殊不知女性不是東西,她們有全然的自主權,而這也包括了性自主。今天當事人想和誰發生關係,可探究背後原因,但若將其公諸於世,借大眾眼光評論個人情慾範疇的私領域,實在沒有必要!

出處: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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