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我不支持偷拍、或任何接近偷拍的行為!捕捉春光者不管有無違法,在我眼中都是僅次於強姦犯的失敗者!真有本事,就讓女人心甘情願地跪著幫你舔、百依百順地張腿讓你幹,甚至表情甜蜜地讓你直接拍,這樣絕對沒人有意見!靠著相機擷取春光、回可悲的空房裡打手槍已經夠失敗,如今拍的技巧太差被抓包,逼得老母自承愛兒腦袋不好,真是可恥又無能到婊啊!

然而,這裡我有個疑問——公開拍照,為何算偷拍、哪裡有違法?

就新聞內文來說,若伍男想拍攝何女裙底,似乎在對面較能成事,就示意圖來說,伍男乃站在何女面前光明正大——我並無讚賞的意思——地進行拍攝,合併來看,伍男做的是公開地拍攝眾人可見的畫面,這點現實並不應何女有無走光而改變,所以,伍男的行為即便繼失敗而可厭,若我有這種朋友,我也會覺得非常可恥——不過,若他拍到女星走光,又是另一回事?——然而就法律面來,他到底犯了什麼罪?

由於我是個法律白癡,所以懇請對此有研究的朋友解答一下。

題外話,上週六我在西門町看到一個女孩,她有著白嫩但略胖的身材——講好聽一點,是肉感——驚人的是,她的裙子創下了我畢生看過的最短紀錄!那裙子短到任何人都能清楚看到她露出的半截臀部,配上她那顯而易見的藍色丁字褲,上星期六的峨嵋街,絕對只有她萬眾矚目——由於實在太驚人,所以我盯著她的臀部好歹也有兩分鐘,看了這則新聞,我突然很好奇:如果她願意,她到底能不能告我?

捷運男偷拍女臉腿,無罪;「無隱私部位」未觸法,被轟不合理

張欽、丁牧群、蔡進男╱綜合報導

四十三歲男子伍捷俊今年搭捷運時,拿照相手機偷拍對座何姓女子的裙底畫面,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只有何女臉部及腿部鏡頭,並無「身體隱私部位」,即使伍男偷拍動機可議,且造成何女心理傷害,但仍未觸法,因此昨判他無罪。

爭議判決

不過,該判決引起部分女性捷運族強烈批評,認為判伍男無罪不合理,應該給他一點懲罰及教訓。記者昨到伍男的基隆老家,吳母表示,因家中子女多,經濟拮据,兒子小時候發燒過度、延遲就醫,導致兒子頭腦不好,兒子平常做洗水塔等粗活,很少回家。被害人何女則無法聯絡,不知其回應。

另十七照片無從認定

本案發生在今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八時十五分左右,住土城的伍捷俊,從板橋市海山站搭捷運到台北,行經萬華西門站時,在車廂內看見坐在對面的何女穿著短裙,立刻拿出照相手機偷拍何女的裙底鏡頭,但被何女發現後下車報警,捷運警察馬上查扣伍的手機及SIM卡。

檢察官檢視伍捷俊手機存檔的二十二張照片後,認定伍男有偷拍何女及其他姓名不詳女子的裙底影像,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伍男。

法官審理時,伍捷俊雖坦承偷拍,但否認妨害何女秘密,伍辯稱:「手機拍的照片,除何女外,都是在基隆愛三路的情趣商店,經過他人同意拍攝的。」法官傳喚何女出庭,她只指認其中五張是她被偷拍,且從案發時何女坐姿及伍男拍攝的角度,伍只拍到何女在捷運車廂內看報的臉部及腿部,並沒有身體隱私部位。

法官認為,捷運車廂屬公開場合,何女搭捷運是公開活動,伍男未經何女同意就偷拍,動機雖可議,且造成何女心理傷害,仍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要件。另十七張照片,因無其他被害人提告,無法證明是伍違法偷拍,法官無從認定。

出處:壹蘋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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