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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朝野達共識:政論節目不公,最高罰兩百萬

記者姚盈如/台北報導

電子媒體政論節目要小心了!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達成共識,日後廣播或電視從事選舉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時,應公正、公平,不得為差別待遇;報紙、雜誌所刊登的競選廣告,也應載明候選人或政黨,違反上述規定,最高皆可處新台幣兩百萬元。

這項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會逕付二讀後,遲無進展,朝野黨團昨天進行第六度協商,國民黨團協商代表吳育昇表示,草案中新增規範廣電媒體的選舉新聞和論政部分,朝野協商代表皆無異議。

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條明定,廣電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在公平原則下,讓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但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廣播電台、無線或有線電視台,則不得播送競選廣告。至於廣播或電視節目從事選舉相關議題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依法亦應為公平之處理,不得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否則任何人皆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向選委會舉發,選委會可處以二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鍰。

報紙、雜誌的部分也是一樣,草案第五十一條新增條文規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若為政黨或為法人團體之廣告,也應予以標明,否則依法將可處二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鍰,或是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而有關下屆立委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第二票(即政黨票)」認定問題,昨天也一併獲得解決,取得法源。由於台灣政黨數目逾百個,必須適度設限,朝野協商決定,政黨須符合最近一次總統大選候選人得票率百分之二以上、最近三次不分區與僑選立委得票率曾超過百分之二、現有立委五人以上、或該次立委選舉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達十人以上等任一條件,才有資格取得政黨票。

出處:雅虎奇摩新聞

補充:狗兒們,對不起,我不是故意要拖你們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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